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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人2.5億元存款被竊取"案後續:儲戶起訴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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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此前報道,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高管梁建紅利用職權,與其實際控制的一家公司財務時蓓,竊取28名被害人存單款共2.5億余元。2021年,梁建紅一審因為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7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相關渠道處獲悉,一被害儲戶起訴涉事工行的案件開庭,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7月15日上午開庭時進行了證據交換,法院宣布休庭,開庭時間將另行通知。




法院開庭傳票


此前報道:

工行南寧分行回應系個人犯罪

央廣網在2022年3月18日曾報道,針對儲戶2.5億存款“不翼而飛”一事,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認定梁某屬個人犯罪行為,不屬於職務侵占行為;同時,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誘,通過非正規程序操作,導致資金損失。工行南寧分行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將依法合規處理此事,保障客戶合法權益。

據此前公開報道,多位受害者表示,在工商銀行現場辦理大額存單業務後,存款被工行南寧分行高管梁建紅利用職權悄悄轉走。經鑒定,梁建紅與其實際控制的南寧中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財務時蓓竊取被害人蘇某、石某等28人存單款共計25336萬元,在案發前已返還部分款項。

根據一審判決,梁建紅因為犯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萬元;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萬元;犯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萬元;最終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320萬元。時蓓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梁麗紅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黃雨鳳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此外,一審判決指出,“梁建紅原所屬單位是否是退賠責任主體並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

各執一詞


下次開庭時間將擇日通知

7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一名涉案儲戶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民族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楓林路支行,起訴至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7月15日上午8點半,該法院審理了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該儲戶起訴的事實與理由為,2019年2月22日11時15分,該儲戶在工行南寧分行辦理了一筆個人大額儲蓄存單業務,存款金額為54萬元,存期3個月。南寧分行出具了大額存單並當場予以封存,後交給該儲戶。存期屆滿後,經公安機關調查,該儲戶才得知存單系工行南寧市民族支行出具,且時任南寧分行的金融業務部經理梁建紅,在該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在2019年2月22日12時,在工行楓林路支行將之前的大額存單內的資金轉出,給該儲戶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廣西高院已對梁建紅等人作出刑事犯罪的裁定。

該儲戶認為,該儲戶與南寧市民族支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且南寧分行作為儲蓄存款的接受方,以及南寧市民族支行的直接上級機關,楓林路支行作為案涉存款的轉出方,均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該儲戶產生重大損失,所以三被告均應對儲戶本金及利息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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